2014年8月17日 星期日

大猩猩的自拍照與版權

最近網路上有一則很有趣的新聞,簡單來說就是有位攝影師認為維基百科未經他的許可,就將「他的」大猩猩自拍照放在網路上供大眾下載,侵犯了他的版權。但是維基百科方面認為,他們所上傳的照片是「大猩猩的自拍照」,既然照片是由大猩猩「拍攝」的,而且大猩猩是自然界的一份子,那大猩猩的自拍照也應該被視為自然的一部份,自然風景這些東西,並沒有版權的問題。這邊的爭論,其實可以從兩個方向去分析。


維基百科方面的看法,其實背後的邏輯跟哲學家在論述誰能夠擁有權利的想法類似。他們認為,如果一個東西可以擁有某某權利,那這個東西至少自己要在乎我們在討論的某某權利。舉例來說:


a.小孩 有不被任意蹂躪的權利
b.報紙 有不被任意蹂躪的權利


我們直覺上會認為 a.絕對是對的,可是對於b. 這一項,就有很多人會覺得奇怪。按照剛剛提到的說法來看,我們會覺得奇怪的原因其實很簡單:報紙根本就不會在乎、沒有能力在乎自己是不是被任意蹂躪,在這樣的狀況底下,我們並不會認為會需要接受報紙有不被任意蹂躪的權利這樣的說法。


我們可以再進一步考慮這些情況:


c. 小明 有上大學的權利
d. 小狸貓 有上大學的權利
e. 小狸貓 有不被任意蹂躪的權利


小明作為一個人類,他的認知功能、理性能力、自主權等等的,都讓他在乎上大學這件事情,所以初步來看c. 是個可以接受的宣稱。小狸貓雖然也有一些認知功能,也會感受冷熱等等的刺激,被打也會怕痛,所以我們應該要接受 e. 這個宣稱,因為小狸貓會在乎自己是不是被蹂躪。但是小狸貓會不會在乎上大學的權利呢?以我們目前的了解,小狸貓應該是不會在乎,所以當有人大力宣揚d.時,並不會有人認真地當一回事。


回到大猩猩自拍照到底有沒有版權這個問題來,其實維基百科若只訴諸「自然」,並不能夠說服大眾,畢竟,人類也是自然界的一份子,何以人類的自拍就有版權可言,猩猩的自拍就沒有呢?更進一步的分析,應該還是要回到Joel Feinberg關於權利論述:自然界中的山脈、花草、猩猩並沒有能力、也不會想要去在意版權這種權利,對他們來說版權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東西,所以當然也沒有人可以侵犯到他們的版權。不過,要是這隻大猩猩像決戰猩球裡的猩猩一樣,有理性、認知功能極高、有充分的自主權等等等,開始在乎起了自己的肖像權,那維基百科上的自拍照片就會有版權問題。只是,就算是如此,維基百科侵犯到的版權,是自拍大猩猩的版權,並不是該名攝影師的版權。


只是,這樣的理論也不是完美無瑕。按照這個講法,還沒有能力認知「死亡」、「生命延續性」這些想法的人類新生兒,沒有資格擁有「生命權」。這些新生兒雖然可能對痛已經有認知能力,可是他們並為發展出死亡的概念,所以在他們的世界中,生命權並不存在。只要我們可以用一種不會讓他們感到痛的方式讓他們離開世界,我們就能在不侵犯到任何新生兒的權利的情況下殺死他們。


至於攝影師方面的想法,其實可以用Lockean entitlement theory中的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去詮釋。攝影師他的相機掉了、被猩猩撿去自拍後,他又碰巧「撿到」了猩猩的自拍照,按照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來看,他確實可以說照片是「他的」。即使這張自拍照真的如維基百科所宣稱的,應該被看成「自然物」,但因為這張自拍照是他第一個撿到、獲取的,所以猩猩自拍照的所有權應該屬於這一名攝影師。這樣的所有權,就跟我們說我們擁有自己在海灘撿到的石頭的所有權差不多,雖然沙石是自然的一部份,但是,在未經我們的同意前,沒有人可以任意地去搶奪、使用我們所擁有的礦石。


只是,從這個角度切入,也還是有一些問題。攝影師指控的是維基侵犯了他的「版權」,而不是他對於這張照片的「所有權」,這讓整個爭論變得更棘手了一些。直覺上,很少人會認為攝影師不能宣稱他擁有這張照片,畢竟,他是第一個撿到照片的。但同時,也很少人會認為在「撿起來」這個過程中,「版權」就能莫名其妙的跑出來。如果我先前對大猩猩到底會不會在乎版權這件事情的分析是對的,那麼,這張自拍照在完成的瞬間並沒有版權可言,既然一開始的時候沒有版權存在,那為什麼撿到照片的攝影師突然就可以開始談版權呢?或許,對於這位攝影師而言,更好的策略是專注在他對照片的「所有權」而不是「版權」上。


只是,怎麼看,都覺得這名攝影師要打贏這場官司的機率不是很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