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ian的該隱與亞伯 |
藉機安麗一下L. A. Paul 的what you can’t expect when you’re expecting,讚讚讚!
https://lapaul.org/papers/transformative-experiences-rp.pdf
Dum spiro, spero.
Titian的該隱與亞伯 |
繼續在limbo中的生活,回想起三年前,也是一盤狼藉。
整理了整理情緒,打算,就做到手上的稿件都交出去為止,卻在文獻回顧時意外看到這段話
前幾天複習拉丁文當消遣,看到了一句據說說是Seneca留下的話
Si quando satis pecuniae habebo, tum me consilio et philosophiae dabo.
我看了大吃一斤,半斤是因為我完全沒印象以前學拉丁文有學到這句話。另外半斤則是因為,這句話用的habebo是第一人稱單數未來式,也就是說,Seneca在說這話時,是在哀嘆自己錢不夠用,所以不能獻身於智慧與哲學嗎?!實在太警世了!太警世了!
我怎麼想怎麼覺得奇怪,Seneca雖然是重要的斯多葛學派思想家,但他絕對不可能窮,他可是那個火燒羅馬、逼自己自殺的Nero的老師啊。
隨手一查Seneca 的資料,才發現Seneca不只一點也不窮,他根本有錢到爆,與他同時期的人甚至稱他為Seneca praedives,胡亂翻譯一下,意思大概就是「靠背有錢的Seneca」。
所以,他到底多有錢?希臘的史學家Cassius Dio 留下的作品指出,Seneca的身價大概是三億sesterii 。平均身價約為五百萬sesterii的 羅馬元老們,完全無法跟財富PR值高達99.99%的靠背有錢Seneca相提並論。
用麵包指數來看,當時一sestertius 就可以買兩條麵包。他就算每天吃兩條麵包,也要吃821917年才能把自己的錢都花完,到底是為什麼可以說出「如果有足夠的錢錢」這種話讓人困惑的話呢⋯⋯?
翻了一下Seneca的書信集,才發現事情跟我想得完全不一樣。
這句話,是Seneca用來酸朋友說的。
Seneca的意思大概是這樣:你總是給自己找藉口,說要管理事業、要為錢走撞,沒時間想哲學,你說等你都忙完了、存夠錢了,你就可以愛智慧(原文:nondum habeo quantum sat est; si ad illam summam pervenero, tunc me totum philosophiae dabo),你為什麼不把生活過得簡單一點?錢是會少賺,可是你就可以把多出來的時間拿來愛智慧了,這不是很好嗎?
Well said 靠背有錢Sene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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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意義上來說,我是同意Seneca的。讀哲學、想哲學,跟做貴貴的理工科實驗比起來,是真的不怎麼花錢。以這篇廢文來說,參考到的資料除了大學時買的Wheelock’s Latin課本,其他東西通通都是網路上的免費資源(如wikisource上的Epistulae morales ad Lucilium)。所以,我同意Seneca,想讀點哲學,不需要「等到」有錢後再讀。
但這也是我不盡然同意Seneca之處。這邊箇中關鍵在於,有錢人未必是有閒人,有閒人也不一定是有錢人。只是,要讀點哲學,必須要有點閒。而要有閒,自然不能處於一個需要為錢煩惱的狀態。能否脫離這種狀態,當一個有閒人,常常不是自己決定的。當一個人肩上扛了一整個家族時,能說不幹就不幹嗎?能說我要自願貧窮簡單過活就好嗎?
Seneca有錢到被稱為靠背有錢的Seneca,手下大概有不少能幹的奴隸可以幫自己打理瑣事。但,不是每個人都有這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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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時的我身上沒有任何責任,連學費生活費都是父母給我的。指責下班後在家放空看電視的父母不讀點書的我,當時實在是太年輕了呀。
所以我現在遇到年過三十還在哲學難波萬的人,下意識就是閃得遠遠ㄉ。你們自己forever 21就好了,我無法。
感謝網友 蔡旻遠 分享的利維坦中譯本考古心得!
平心而論,這個譯本算是滿優秀的。我現在對中譯本的要求非常的低,我只求(一)不要翻譯翻到我看著中文就可以回推英文原文是什麼,以及(二)創造性超譯。
我隨手抽查(?)的幾頁,朱敏章這個譯本完全有達到我這兩個標準。
以第十三章的開頭兩段來說,雖然譯文仍有諸多值得商榷之處,但Hobbes的意思基本上是沒有被曲解。比方說第十三章開頭Hobbes論述人與人之間的差距其實沒有很大的部分,朱的譯文是:
「然總然觀之,人與人之相差甚微。故一人所可享之利益,絕不能謂別一人不配享之。」
直接看過去,這個中文非常的通順,沒有令人討厭的翻譯腔。Hobbes的意旨也有傳達到,只是有點可惜的是,後面的「故一人所可享之利益,絕不能謂別一人不配享之。」與原文要說的事情,有很微妙的出入。
yet when all is reckoned together, the difference between man, and man, is not so considerable, as that one man can thereupon claim to himself any benefit, to which another may not pretend, as well as he.
原文主要說的是人類的生理條件雖有不同,有些人很明顯就是比別人強壯,但把總總條件都考慮進去後,我們會發現,這些差異沒有大到讓身強體健的人可以「宣稱」自己有其他人沒有的「優勢」。我猜朱敏章的譯文,是受到原文中的benefit的影響,然後也沒有注意到後面的pretend的意思是lay claim to (quality or title),所以譯文跟著變成「配不配」的問題。配不配,在我的認知裡,比較相關的詞是deserve、worthy。
原文中的benefit,應該是 an advantage or profit gained from something的意思。Jonathan Bennett的英英譯本就是這樣翻:
yet taking all in all the difference between one and another is not so great that one man can ***claim to have any advantage of strength or skill or the like*** that can’t just as well be claimed by some others.
如果我們今天讀利維坦不是只是要讀個大概而已,是要好好的精讀,那朱敏章這邊的翻譯,雖然譯文通暢,也沒有偏離Hobbes的意旨太多,讀他的譯本還是沒有辦法真的讀到Hobbes這邊要說的東西是什麼,原文的「claim to have」的那個酸度,也整個走味走掉了,這點是真的很可惜。最可惜的大概是,這邊的討論也沒有用到什麼中文真的沒有的概念,照理來說應該不是那麼難翻,實在不知道為什麼最後是這樣。
不過,論中文的流暢度還有精確度,這幾年來我抽查(?)過的新書中譯本,通常連朱敏章這個譯本的車尾燈都看不到。只有極少數像是Zoopolis的譯本(台譯:動物公民;白舜羽譯,貓頭鷹出版)我會推薦。只能說,好譯本難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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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為我有的利維坦們。其實我也不是Hobbes迷還是利維坦迷,單純就是大家都把我家當成舊書回收中心,所以不要的書就偷偷擺進我家,佔用我家的坪數,這個行為實在非常的不可取。不過也因此,我可以稍微說一下市面上大家可能會接觸到的利維坦的英文版本......
Pelican Classics其實就是Penguin Books旗下專門出non-fiction的品牌,所以呢...其實Pelican classics版跟Penguin Classics版只是等比例放大縮小的關係,兩本通通都是728頁,真的只是每一頁都等距放大縮小而已。
我自己沒有那麼喜歡這個版本,主要原因在於這個版本沒有針對Hobbes的英文拼寫稍作編輯。利維坦成書於1651年,那個時代很多字的拼寫方式跟現代不大相同,像是equal,Hobbes寫作equall,himself拼做himselfe。
這些拼寫的差異對英文程度比較好一點的讀者不會構成太大的問題,但是對英文與學術根基還不夠穩固的讀者來說,讀書讀一讀已經常常碰到不認識的字了,這些拼寫差異可能導致讀者連查字典都有困難,這是為什麼我沒有那麼喜歡這個版本的原因。
Oxford World’s Classics系列最大的特色就是把利維坦的英文拼寫改為目前的標準拼寫。不過百密一疏,偶爾還是會發現沒有編輯到的地方。然後就是,有些單字的「標準」拼寫,還是比較有古味一點。一樣的,以第十三章為例,一開始的Nature hath made men so equall,這個版本沒有把hath改成has,只有把equall改成equal,顯然編輯覺得hath夠現代了。
這個版本另外一個優點是每一段都有標註這是第幾段,這種小標記在讀比較dense的經典時非常有幫助。
這個版本還有Pelican/Penguin版沒有的 explanatory notes跟index,可以快速地查詢好比說"self-love"、"government"的相關討論出現在哪些頁數,非常實用。推薦。
沒有出現在照片中的Johnathan Bennett英英修訂版,是我最喜歡的版本,尤其推薦給初次接觸的朋友。Bennett編譯的版本,除了翻新英文用語之外(如felicity直接換成happiness這個現在比較常用、大家比較認識的字),Hobbes的每一句話基本上都被Bennett用現代英文句構重新改寫,讓讀者更能掌握每一句話語每一句話的邏輯關聯,讀起來也不會有神秘的便秘感(當年讀Hume時獲高人指點,才知道這個便秘感其實是來自拉丁文的文法。很多地方用我殘破的拉丁文去想真的就順了!)。
這樣的「翻譯」當然也會有譯者主觀詮釋的成分在,但Bennett畢竟是前劍橋教授,他的詮釋有一定的公信力在,我不認為這會是個大問題。Bennett的Early Modern Texts除了英英譯本,也有他自己編譯的君主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等等的。我很喜歡把Bennett編譯的版本放在一旁,對照著原文讀。Bennett的編譯本對我來說,很像是一位和藹的老教授坐在我旁邊,很有耐心地逐字逐句教我英文、教我哲學。說「很像是」,因為我不知道Bennett是不是其實也是個雞掰人。
先祝大家開學愉快。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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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緣聚會之下,意外獲得了一本免費的利維坦中譯本(朱敏章譯/商務出版)。本來只是擺在書桌上沒有特別想要去翻動的意思,但見這本中譯本的頁數(296頁)遠低於我手上的牛津編輯過的版本(不含導讀與引索也有475頁),便好奇了起來這本中譯本是抽譯了哪些篇章。
一翻才發現,這個中譯本,某意義上確實是抽譯,只是不是我以為的那種抽譯...
以知名的第十三章on the natural condition of mankind as concerning their felicity and misery來說,第二段的setting aside the arts grounded upon words, and especially that skill of proceeding upon general and infallible rules, called science 只翻出了science的部分,譯作「但於此須將科學之技能除外」。後面的第四十三章on what is necessary for a man's reception into the kingdom of heaven也是從第一段開始,就有無數漏譯though it be the command even of his lawful sovereign (whether a monarch or a sovereign assembly) or the command of his father 翻作「則其他縱係君父之命」,whether a monarch or a sovereign assembly完全略過。難怪這個中譯本可以打破我對譯本通常會比較厚的認知,只有不到三百頁。
除了「抽譯」的問題之外,第十三章的開頭兩段的翻譯也有許多微妙之處for prudence is but experience被譯作「蓋人之精明,由於經驗」、That which may perhaps make such equality incredible, is but a vain conceit of one's own wisdom的That which may perhaps make such equality incredible被翻成了「人之所以為至於他人者」(incredible!!!),而後面的but a vain conceit of one's own wisdom我實在不知道怎麼會翻譯成「實為一種自滿的假設」conceit是excessive pride in oneself,翻成妄尊自大才比較正確吧,到底何來的假設呢?
倒不是說,我認為這個譯本毫無可取之處,單就文字流暢度來說,這個中文譯本比起現在坊間常見的中皮英骨要來得好得多,如果不是我為人惡劣,把原文拿在旁邊對著看,我不會發現這些問題。但,這個,我不會發現這些問題,就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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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bes寫的雖然是英文,但他的英文句構還是受到許多拉丁文的影響,對現代讀者來說不是那麼好懂,許多的片語現在也比較少見了。推薦有興趣想要好好讀讀Hobbes的朋友考慮考慮參照著前劍橋教授Jonathan Bennett放在他的網站"Early Modern Texts"上的「英英」譯本,一邊讀Hobbes,一邊也可以學學Bennett的英文,一舉數得。
美國最高法院最近推翻Roe v Wade一事,對我來說,除了其對女權在實務上必然帶來的衝擊之外,更讓我輾轉反覆的,其實是論理層次的問題。
我關心的「論理層次」,是指支持以及反對墮胎的論證具體所引用的理據。我之所以關心這個問題,主要原因是因為,支持墮胎與反對墮胎不是只有一個方式,但是不同的理據的強弱以及各自會遭遇到的困難不盡相同,因此,即便是支持墮胎,要也要非常小心自己支持墮胎的理據會不會「引狼入室」,被用來支持一些自己不想支持的行為。好比說,殺嬰(infanticide)。
怎麼說呢?
我們可以從反對墮胎的經典論證架構看起:
前提
一) 人皆有生命權
二) 人皆有身體自主權
三) 生命權遠較身體自主權重要
四) 胚胎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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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 因此,胚胎有生命權(根據前提一與前提四)
二) 婦女不能訴諸身體自主權來證成其侵犯胚胎生命權的行為(根據前提三與結論一)
針對這個經典反墮胎論證,一個很常見的回應手段即是針對前提四去做攻防。比方說,我們可以進一步區分人類(human)與具有道德人格的人(person)的。所謂的人類,只是任何在生物學意義上從屬於智人的生物,所以只有受精一天的受精卵,也是人類。但是道德討論上真正有意義的,是後者,是有有道德位格的人(person)。許多學者,像是Peter Singer,就認為要有道德位格,這個生物必須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像是自我覺察的能力(self-awareness)、計畫以及在乎自己的未來的能力等等等的。
所以從Singer的角度看來,胚胎自然不是有道德人格的人,也因此,墮胎自然沒有侵害任何「人」的生命權。只是,由於Singer的論述奠基在認知能力,援引Singer的論述去支持墮胎的話,會導致殺害新生兒也是道德上可允許的的結論。這是因為,Singer所提及的這些認知能力,乍看之下要達成的門檻沒有那麼高(事實上,Singer就是用同樣一套標準去論述何以諸多動物有動物權的),但以目前我們對人類新生兒的認知能力的了解來說,新生兒要出生數週後才具備Singer所提及的這些能力,也因此,用Singer的論述去挑戰前提四,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接受殺害新生兒也是道德上可允許的此一結論)。Singer本人接受這個結論——殺嬰這個行為本質上是道德上可允許的(因為他們的認知功能根本沒有發達到會在意自己的未來等等的),我們之所以不接受殺嬰這個行為,是因為這會傷了嬰孩的父母的心。
Singer對於不雙標的追求,使得德國的學校邀請他去演講時,被大肆抗議(想想二戰時德國做了什麼,不難理解),要去普林斯頓接任教職時,學校的Trustee甚至威脅以後不再捐錢給普林斯頓。我作為一個內心小警總常常出來巡邏的卒仔,對他的的堅持,是真心誠意的非常敬佩。
雖然我可以理解Singer為什麼不覺得殺嬰本質上有問題,但我的「!!!囧rz」感,總讓我覺得這哪裡有問題。要支持墮胎,是不是用別的角度去論述,會比較好?
Judith Javis Thomson經典的A defense of Abortion,就是直接不去討論胚胎是否有無生命權,為了論述方便(for the sake of argument),她把這個前提通通讓給反對墮胎的那方,她大方「假定」,胚胎皆有生命權,即使是才剛受精一天的也都有。
Thomson的論述精闢在於,她不需要去處理什麼時候人類會有道德位格的劃界問題,她只要攻擊前提三就可以了:「生命權真的遠比身體自主權重要,重要到可以訴諸生命權去侵害他人的身體自主權嗎?」倘若我們的答案為否,那麼,最最最重要的結論二,也就是「婦女不能訴諸身體自主權來證成其侵犯胚胎生命權的行為」,就會因為前提三失效,而跟著不成立。
這就是Thomson的經典思想實驗「拯救小提琴家大作戰」要達到的目的。在這個時想實驗中,小提琴家與被綁架的民眾都有完整的生命權,所以沒有什麼小提琴家到底是不是人的問題。Thomson藉此論述,即便小提琴家確實具有完整的道德人格、有生命權,他的醫療團隊也不能夠為了保全他的性命而犧牲掉別人的身體自主權。Thomson這個論述策略,就不會碰到Singer的論述策略會碰到的殺嬰問題。
我之所以會對Roe v Wade論理層次的問題感到如此焦慮,主要的原因在於,在哲學上,這些理據差異以及相關後果,直接立即的影響,其實也就只是學術討論的風向而已。但是在法律實務上,一樣的墮胎法,不一樣的論述,對實務會有不同的影響。
最近同事便告訴我,荷蘭的墮胎法規雖然在歐洲來說是非常自由開放,但荷蘭墮胎法規所訴諸的論理依據,並不是身體自主權,而是胚胎是否具備在母體外存活的能力(viability),這也是為什麼荷蘭目前允許婦女在24週前施行人工流產(胚胎通常要到24週才具備在母體外存活的能力)。不難發現,這個立法的邏輯,還是在胚胎是否已成為具道德位格的人上打轉。但是,是否具備在母體外存活的能力一事,不能單就胚胎發育程度決定,沒有保溫箱等等的現代科技,三十週的早產兒要存活下來也不是那麼容易。也就是說,在討論胚胎是否具備在母體外存活的能力一事,必須要將科技層次拉進來看。一但我們將科技層次拉進來看,不難推論,胚胎在母體外存活的週數並不是一個定值,而是一個會隨著未來醫療科技進步而跟著縮短的變量。荷蘭如此立法,按道理,未來荷蘭允許墮胎的週數也應該跟著下修。這顯然是一個任何關心婦女權益的人都不願意接受的結果,而這也是為什麼我同事目前手上的其中一個研究案,就是做科技進展可能對荷蘭墮胎法造成什麼樣的衝擊。
這次美國最高法院推翻Roe v Wade的裁決,也可以從論理依據的角度來討論。先前看了Ginsburg與當時還在最高院當clerk、有實際參與Roe v Wade 判例撰寫的Geoffrey Stone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對談才知道,當時最高院其實考慮有兩個很不同的策略,一個是走隱私權,一個是走平權。之所以會走隱私權這個論述策略,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當時美國剛好在討論(吵?)平權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最高院不希望自己的判決被解讀為支持平權修正案,所以就走了隱私權策略,而不是Ginsburg認為理據上更為充分的平權論述。更加令人不勝唏噓的是,1923年就被提出的平權修正案,目前依舊沒有正式成為美國憲法修正案。
至於台灣呢?台灣的優生保健法還滿逗趣的,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閱,記得要連優生健保法施行細則也一併找出來仔細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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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e v Wade at 40 對談
非常精彩,強烈推薦每個對Roe v Wade與民主有興趣的人觀看。
尤其是Stone 當時有直接參與Roe v Wade,他分享的內幕映照Ginsburg對於「進步最高院」的保留,後勁很強。Ginsburg真的是個非常深邃的人。
雖然哲學界主流風向是支持墮胎,但也不是沒有哲學家反對墮胎,知名的R. M. Hare就從康德的倫理架構論述寫了一篇Abortion and the Golden Rule 。Don Marquis的Why Abortion is Immoral 也是墮胎這個議題上非常有名的一篇文章。我個人是沒有被他們說服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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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討論中常常出現雙方其實都支持某個立場,但不同意彼此對於這個立場為什麼比較正確的論述的情況。我看Roe v Wade的感覺,大概就是這樣。
在當代的哲學系訓練中,墮胎這個議題基本上不可能不談。一方面當然是因為這個議題本身非常的嚴肅,另一方面則是這個議題牽涉到諸多哲學討論(person的界定、right的範圍、不同的right相互衝突時該如何決定哪個right更加重要等等的)。
只是,哲學系的課程畢竟是著重在「哲學」上,雖然有些老師可能會稍微帶到Roe v Wade,給學生一點歷史背景,但Roe v Wade這個做為美國墮胎權的基礎的判決確切是怎麼論述墮胎權一事,會深入討論的並不多。如何的「不多」呢?先前午飯時間與已經是正教授的同事閒聊,提到Roe v Wade其實是奠基在隱私權之上時,作為生醫倫理學專家的同事也一臉震驚。如果你也感到震驚,那,你得到了。對,Roe v Wade中的論述真的很奇怪,怪到連RBG其實都曾指出,Roe v Wade從隱私權去談而不是從平等等角度去談,根本是埋下一個未爆彈,遲早會出事。
昨晚稍微看了一下外流出的草稿,心中百感交集——果如RBG所料,這份草稿的立論果然是衝著隱私權是否能推論出墮胎權而來。
然而,比較「進步」的媒體關於此事的報導,泰半集中在草稿中比較情緒化的用詞,像是什麼“Roe was egregiously wrong from the start”。這當然是很情緒化沒錯,但是Alito說的Roe v Wade的論述"exceptionally weak"也不是無的放矢。這邊最主要的問題在於,當初Roe v Wade直接把墮胎跟個人的親密關係、婚姻關係、是否使用避孕措施等等的行為都概括到隱私權的大傘之下,但是,親密關係、婚姻關係與使用避孕措施與否,並沒有牽涉到另外一條生命,直接將墮胎也跟這些行為放在一起談,非常奇怪。從這個面向來說,雖然我個人支持墮胎合法化,但我也認同Alito對Roe v Wade的批評。只是,在這個情緒沸騰的時刻,說這些可能只會讓我被哲學社群放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