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8日 星期一

我們這個時代的言論自由

最近很多朋友問我我對言論自由的看法,令我感到非常的無奈。無奈其一是,我不是做言論自由的,問我這問題幹嘛(我老師才是hate speech的專家,不是我啊)。無奈其二是,作為不是做言論自由只是略知當前討論一二的小渣渣,以前早就寫過兩篇為什麼言論自由是個滿困難的題目、困難在哪裡,為什麼還要問我...

真要我補充說明的話,大概是以下這兩點...

其一:誠然,很多人聽到言論自由這個議題,馬上會想到自由主義宗師John Sturt Mill,開始闡述一番Mill的On Liberty是怎麼講。但是大部分的人在闡述Mill的論述時,都出現暫時性失憶的狀況,好像都忘記Mill是是classical utilitarianism開山祖師之一,他會認為政府不應該干預言論自由這些東西,是因為他認為在「大多數」的狀況下,被干預的人會覺得很不法喜,另外則是,也是有那個不怕萬一只怕一萬,搞不好人家講出來的不中聽的話是真話,去干預的話,一般而言,整個社會的net utility會降低。也就是說,把Mill詮釋成支持there's a "right to freedom of speech"根本是張冠李戴。

其二:當前對言論自由到底涵蓋的範圍要到哪裡(假新聞能否受到保護?仇恨言論呢?我能夠用言論自由捍衛自己「隨意發放跟前伴侶愛愛時的錄影或是照片」嗎?),很大一部分也是受到Mill的另一個很重要但不知道為什麼很多人都像是暫時性失憶一樣忘記的論述,也就是「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Mill覺得我們雖然原則上不該去干預他人的行為,但是在某些情況,干預他人的行為是道德上站得住腳的(我喜歡這樣翻morally justifiable),好比說當技安要去打大雄時,我向前阻止技安,這是站得住腳的,因為技安這個舉動一做下去,會傷害到大雄。如果你認為「精神傷害」是真有其事,那你開始心頭癢癢的,想把傷害原則從物理上的、肉體上的傷害推廣到「精神上的傷害」,其實也不是什麼太奇怪的事情。不過在英美分析這個傳統下工作的哲學家喜歡準確,一般通常會把言論可能帶來的「傷害」用「冒犯」(offense)去指稱。那當然,認為可以這樣去界定言論自由可以寬到什麼程度的人,就要去處理「言者無心聽者有意」這類型的狀況,所以事情也不是那麼簡單就結束了。

這個問題真的是非常難,社群媒體又帶來諸多Mill那時代的人完全沒有想到的問題,所以最近言論自由又成為政治哲學、應用倫理學中非常多人討論的議題。討論熱烈的程度喔...應用倫理學界最好的年會今年就有兩個panel session跟這個議題有關,大概就是這麼熱烈。因為我真的沒有做言論自由,我只是稍微知道現在學界主要在討論什麼,在這議題上我沒有什麼太強烈的立場,就饒了我吧!

Fig 1. 某年度Annual conference of the society for applied philosophy就有兩個與言論自由有關的Panel,足見言論自由相關從業人員之多、論證攻防之激烈。實在不是我們外行人可以隨便置喙的!


--

臉書連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