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 星期四

言論自由

接續高中生cosplay納粹的話題。

言論自由的問題很複雜,但主要可以用兩個面向去談。第一個是Mill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要怎麼詮釋。我們都知道,言語是可以傷人的,言語暴力對人的影響不亞於肢體暴力,如果我們認為喊Arbeit macht Frei或者是唱Deutschland über alles會對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傷害,既然這是「傷害」了,那我們就該援引傷害原則,要求政府立法(這邊的法是刑法)管制相關的言論。更細緻一點的當代詮釋,可以參考看看Joel Feinberg的著作,他把感覺比較肉體、物理的「傷害」代換成了權益(interests),Feinberg認為,只要會off-set 到他人的權益,就可以援引傷害原則。或者,用Feinberg的話來說,叫Offense Principle - 冒犯原則。 

各國的立法管制的依據,大概會是往這個方面走。但這種走法,會有一些問題。像這幾年來在歐美國家有點走火入魔的安全空間(safe places)運動就是個例子。這個運動的緣起我不是很清楚,但是有一些活動我是知道,比方說「純女性哲學學生討論哲學聚會」。背後邏輯是哲學界到目前為止還是非常男權,有些男同學雖然只是大學部而已,就會打斷女同學的發言,讓女同學生心畏懼,不敢發言、覺得自己果然低人一等;這種聚會的存在,就是要讓女同學覺得「安全」,可以好好表達自己的意見,成長茁壯。這種運動當然也涵蓋了種族、政治等各方面。立意良善是良善,但問題是,這種主觀感受,有時會讓人覺得有點太誇張。在歐美國家,就曾發生有些學生以此要求學校不得邀請某些作家到學校演講,用的理由就是「某某作家之前公開發表過讓我覺得不舒服的話。要是某某作家在校園中出現,就會讓我覺得很不安全、受到威脅」。有些演講,確實就此被取消。我想未來這樣的事情或許只會更多,不會更少。

另一種很常見的走法則是承認,這些言論未必會立即造成傷害,但主張,這些言論在中長期會形成一種鼓勵的去傷害的力量,讓人以為這些話不只是話,這些話所勾勒出的圖像,是可以實際去做的,最後會導致傷害產生。這種走法很常見於反對BDSM成人影片這些東西上——允許BDSM成人影片的存在就是強化社會中的不平等、允許物化他人等等等。這樣走的問題主要是來自這個論證的滑坡特性。穿穿納粹突擊步兵的制服、SS的制服就會導致社會走向極權社會?這跟同性婚姻合法就會導致人可以跟摩天輪結婚這種論述,長得好像有點像呢?不過,我想,穿制服這些事情會不會導致社會走向集權,這比較是心理學家的工作,這畢竟不是一個哲學家嘴砲就可以嘴出個所以然的問題,需要足夠的實證研究,我們才能知道是否這種滑坡是真的存在。有些心理上的滑坡似乎是真的存在的,比方說說了一次謊,要再說第二次,心理上的糾結就會少了許多。不過,就我所知,這方面的研究,有些也是莫衷一是,有的研究說打暴力電玩跟較低的自我控制力有正相關(打暴力電玩時間長,則自我控制力較低),但也有的研究說並非如此。

第二個討論的面向,是從為什麼要有言論自由去談。有的人當然會主張這是基本人權,不過,就算這是基本人權,在政治的場域,還是要去談一下到底是否不需要有任何管制。Mill之所以會覺得不需要管制言論,很大的原因來自於他覺得讓大家都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是最能找到真理的方式,這樣可以帶來很好的效益。沒錯,Mill是個效益主義者,他支持言論自由的理由不是基於這是個不可被剝奪的人權,而是因為言論自由可以帶來很多好處。Mill沒有否認,人有時會把謬論當成寶,真理/真相反而被丟棄在一旁,但是不要氣餒,真理/真相會勝出的。只是,對快要過完2016的我們來說,到底是Mill太樂觀,還是我們太悲觀,這有點難說。坦白說,每次在網路上看到一些謬論,被很多人轉貼按讚,我都會想,到底Mill是對是錯。尤其是看到醫療方面的奇文時,很難不去想會有多少人真的照做,在真理還沒勝出前就已經掛點。

就我的了解,目前大部分的歐美學者是認為言論需要管制,但是到底要管到哪、怎麼管、有什麼理由去管,這些細節上,還是有很多爭議。此外,既然我說「大部分」,意思就是「有部分」認為不該管。認為不該管的人,提出的理由未必跟Mill一樣。總之,言論自由跟其他哲學討論一樣,還有許多爭論。我並不是言論自由這個領域的專家,如果還想要更深入的了解,請到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上的條目查閱相關的著作。

Freedom of Speech: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freedom-speech/

這篇文章談到歐盟對言論自由的立場,我覺得也滿有意思的:http://amsterdamlawforum.org/article/view/10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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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自由主義的潘朵拉

很多人以為,讀哲學可以找到人生的意義,但往往,一進入真正的哲學課程,卻發現跟自己想的差異很大。問哲學問題、思考哲學問題,其實比較像是打開潘朵拉的盒子,這些問題平常不問,日子都可以過得好好的,硬是要去問,卻只會發現自己越問越糊塗。比方說,高中生cosplay納粹這檔事,不去問的話,可以跟著加入「這真是太不應該了!」的行列。但真的去問這到底有沒有問題,問下去,只會發現這問題非常難回答。

我理解台灣許多人為什麼會譴責這樣的行為,我同時也認同,台灣的歷史與公民教育有諸多問題——在提到二戰史時,歐洲的重點幾乎是重大戰役發生在什麼時候、綏靖政策等「政策面」的背誦,亞洲戰區也差不多,戰爭的傷痛、戰爭的殘暴,還有戰爭對人性的扭曲,這些問題,反而很少去談。我覺得這是很奇怪的事情。蔣介石自己在中國戰區下達的指令誤殺了多少中國人就不提了,我到現在都不能了解,為什麼納粹德國有這麼多人被認定是犯下嚴重的戰爭罪,但美軍在長崎跟廣島投下原子彈,屠殺了那麼多日本老百姓,沒有人被宣判犯下戰爭罪,要被絞刑。這實在是太奇怪的一件事情了。現在回想起來,在我受教育的那個年代,台灣針對那段時間的歷史的編排,其實比較像是培育新一代鋼鐵之心(Heart of Iron)大師。鋼鐵之心是由一家叫paradox的遊戲公司設計的軍推遊戲,玩家要思考怎麼安排步兵連、砲兵連等等的單位,如果要訓練的話應該把徵集到的兵力訓練成甚麼兵種。但除了兵推以外,玩家還要思考外交博弈,遠交近攻,還是?我們背誦九一八事變、西安事變的年代,還有空間換取時間的策略,不就是一直在談這些軍事史? 


Fig 1. 根據資深玩家表示,國軍若不先安內,把左上角這位同志的部隊剿滅得一乾二淨,再開始積極攘外,之後神州大陸就一定會淪陷!

台灣有許多退役老兵真正經歷過戰爭的傷痛(以及曾經的慰安婦女),但我們的教育卻沒有邀請願意分享的長輩進入教育現場,告訴我們,戰爭的可怕與噁心。我有個朋友的祖父是抗戰的老兵,其實是可以升上少將的,但他拒絕;戰事結束後,他一直茹素至今。說著一口四川鄉音的他說,他這輩子,殺了太多人了。升官,是踏在別人的肉身上,他罪孽已經太深了,他只想念佛贖罪。雖然我的祖父母也是1940年代到台灣,但因為家中很少談論這些事情,朋友的祖父拒絕升遷的故事,大概是我人生第一次對戰爭有比較深刻的感受。國中時我或許是為了標新立異,讀了很多二戰的軍事書,還想學德文,想聽懂元首的演講,現在回想起來,真的很難理解青春期的自己在想什麼。

但現在,我也不是很了解,到底高中生cosplay納粹(還有賽德克巴萊?)這件事情,到底要怎麼思考。第一個問題的當然是,這整個脈絡是什麼。如果是類似吸特樂回來了(Look Who’s Back; Er ist wieder da),這樣的化妝遊行也不是太糟。吸特樂回來了要說的是,其實希特勒如果穿越時空,到現代的德國,大眾很有可能再次被他煽動。電影中有許多片段是請吸特樂跟不知道在拍片的德國民眾互動,有些人在吸特樂開口前,就自己開始發表種族歧視的言論,要吸特樂帶領德國重返榮耀;當然,也有人一見到吸特樂就破口大罵。這部片的演員雖然cosplay了希特勒,模仿希特勒的語調、說話方式模仿得惟妙惟肖,但這部片的意思並不是要鼓吹大家加入納粹,而是告訴我們,其實獨裁者如希特勒,知道民眾要的是什麼,我們的民主很脆弱,如果不警醒,如希特勒一般的獨裁者很可能再次透過民主的手段掌握權力(歷史上,希特勒確實是經過民主過程而掌權)。在這個狀況底下,大多數的人並不會認為這樣的作品有什麼太大的問題,我自己看完吸特樂回來了後,是馬上傳訊息給在當歷史老師的朋友,推薦她有機會的話可以放給學生看,讓學生了解,就算是在學校學過很多納粹歷史的德國公民,遇到像吸特樂這樣高段的獨裁者,未必比自己的祖父母要高明多少。

Video 1. Look Who's Back!


第二個問題,則是相信自由主義是比較對的立場的人才會遇到的問題——如果cosplay納粹並不是為了表達類似吸特樂回來了的訊息,而是單單純純,就是要故意冒犯他人,那政府(又或是自由主義者)要加以限制甚至是懲罰嗎?如果要加以限制或者是加以懲罰,這樣不是在進行言論審查嗎?言論自由不是大開倒車嗎?大部分的歐洲國家,在這方面,其實非常的不自由。像是鋼鐵之心這些遊戲,雖然玩家可以選擇扮演納粹德國,但是遊戲中的納粹德國,國旗並不是卍字旗,而是用十字旗代替。理由很簡單,在歐洲大部分的國家,拿出卍字旗是違法的,遊戲如果出現,遊戲不只不用賣,可能負責人還會被告。

Fig 2. 鋼鐵之心系列中德軍的代表旗幟就沒有卍字


這麼些管制當然是有理由,但這些理由,對自由主義者來說,卻未必是個好理由。John Sturt Mill在他的論自由(On Liberty)中就曾說過:

The peculiar evil of silencing the expression of an opinion is, that it is robbing the human race; posterity as well as the existing generation; those who dissent from the opinion, still more than those who hold it. If the opinion is right, they are deprived of the opportunity of exchanging error for truth: if wrong, they lose, what is almost as great a benefit, the clearer perception and livelier impression of truth, produced by its collision with error.

事實上,這世界上還真的有國家跟隨Mill跟隨地很緊。即使有公民故意揮舞卍字旗,穿成納粹的樣子,到猶太人的社群遊行,政府最後還是選擇尊重。這個國家就是美國。1970年代末期,一群美國公民組織了美國納粹黨(National Socialist Party of America),還到伊利諾州的史溝祈(Skokie)的猶太人聚落遊行。這事情之後當然也是鬧上了法院,但是伊利諾州的最高法院認為,穿戴卍字旗是表達言論的一種方式,而既然這是言論,那就該受到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即使這樣的「言論」再怎麼令人不悅。

Fig 3. Frank Collin,美國納粹黨領導人
Fig 4. 於芝加哥的Margeutte公園,約攝於1979年


常常有朋友問我,我最近在幹嘛,有時我真的不知道要不要老實說。因為我的研究的緣故,我有時要讀像是「我們有看A片的權利嗎?」(Ronald Dworkin, Do We Have a right to Pornography?)這種文章。這是因為,對於比較喜歡自由主義的人來說,言論自由當然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自由,但是大部分的自由主義者(包含我自己),卻又會對仇恨言論(hate speech)、A片(pornography)等「言論」有不一樣的感覺。坦白說,如果真的問我,要是高中生cosplay就是要故意讓人不舒服,教育部跟總統府的作法與反應到底適不適當,我是真的不知道。

對美國納粹判決書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一下這個維基條目:https://en.wikipedia.org/wiki/National_Socialist_Party_of_America_v._Village_of_Skokie

這幾年對Skokie Nazi Rally的討論:http://chicagotonight.wttw.com/2013/01/24/new-film-explores-skokie-s-battle-neo-nazis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介紹:https://en.wikipedia.org/wiki/First_Amendment_to_the_United_States_Constitution


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

哲學界的菁英主義傾向

一個朋友問到,是不是哲學界很多人都有菁英主義的傾向。其實我覺得很多人心裡其實是這樣想,但不敢講。因為現在主流的說法,政治正確就是要講自己是Liberal egalitarian,要是走得遠一點變成anarchist 也不可以(也不是不可以啦,比較辛苦一點就是了)。這真是個令人困擾、很難做人的小圈圈。

但話又說回來,其實只要想一下蘇格拉底是怎麼死的,就不會對哲學界很多人其實心裡很菁英主義太過訝異。

印象中,台灣的歷史課本,如果講到希臘哲學,大概會說說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斯多德這三個人之間的師生關係,然後說一下理型啊之類的,選擇題大概就弄一些短文,讓學生選這比較像是誰的理論吧。公民課或許會說一下,民主這個英文字democracy是從希臘文演變的( dēmos 人民 + -kratia 權力、統治)。我印象中,似乎沒有課本會特意提到,蘇格拉底的下場是什麼。

蘇格拉底這個人,其實真的滿討人厭的。他每天沒事幹就跑去問當時的名嘴問題,問很懂正義的名嘴正義到底是啥、問很懂虔誠是怎麼一回事的名嘴虔誠到底是什麼,然後問著問著,就把名嘴問到名嘴生氣到不知道怎麼繼續當名嘴下去。在旁邊當觀眾可能會覺得很有趣,但別忘了,自己也可能被蘇格拉底當眾問問題,自己也可能淪落名嘴那樣的下場。蘇格拉底後來就被人告說是不信雅典的神、引進外面的神、還有腐敗青年純純der心靈。我不知道蘇格拉底要是認識卡斯楚的話,他會不會想要借用一下「歷史終將判我無罪」來當他的自辯詞的大標題,這感覺就比柏拉圖幫他挑的標題厲害多了,不過,不管是歷史終將判我無罪還是柏拉圖幫他挑的「自辯」,歷史上的紀錄就是,雅典公民投票要蘇格拉底去死一死。

對啊,蘇格拉底被判死刑,是雅典公民投票投出來的喔。潮~民~主~der~

所以啊,很多哲學家心裡其實很菁英主義,一點都不讓人覺得意外。蘇格拉底的故事,每個在學院中接受哲學訓練的人都會學到。這幾年有個叫Jason Brennan的哲學家,甚至還出了本叫Against Democracy的書,基本就是,brennan覺得其實很多人根本就不關心(或者是沒能力關心)重要的政策制定,這種人可以再細分成兩種,用NBA做比喻的話,就是完完全全不關心NBA的人跟關心NBA,但完完全全只是狂熱盲目的支持自己喜歡的隊伍,沒有能力去思考戰術運用、球員調度這種很deeeeep的問題,看球看得很膚淺。當然啦,還有一些人真的很deeep,那些人真的超懂。Brennan覺得民主很爛就是爛在根本不關心政治跟是只問顏色不問政策的人,竟然也可以投票,這實在太不可思議了。蘇格拉底死得不夠嗎??(這是我自己的眉批啦)

我猜在川普跟一些右翼政黨的影響力劇增的狀況下,這方面的討論大概會在政治哲學界紅一陣子吧。不過,要記得喔,Brennan這種立場是比較不政治正確的,要當他的啦啦隊會比較辛苦一點,自稱自己是liberal egalitarian還是比較輕鬆啦,有些話我們放在心裡就好了。

題外話其一:柏拉圖寫的《自辯篇》對話錄,就是關於蘇格拉底被公審的故事。這個對話錄的英文名稱,一般翻作apology,但此apology非彼apology,蘇格拉底完完全全沒有要道歉的意思...他會被公投去死一死其實看了之後也不會太意外啦…畢竟,根據柏拉圖的自辯篇,蘇格拉底在受審的當時,竟然硬是要說類似於「欸,我問你問題嗆嗆你是為你好耶,你叫我去死一死?No~No~No~哥覺得你應該付我點錢,哥嗆人也是很辛苦的」的話…

題外話其二:每次跟不是學哲學的朋友講這個故事,看到他們一臉驚訝的表情,我就覺得教育真的是很可怕的東西。為什麼義務教育不教這個故事呢?^^ 

2016年12月17日 星期六

學術作為志業

王偉雄老師這篇文章讓我想到Max Weber的學術作為志業(Science as a Vocation)。當初讀,是因為一位一直很關心、照顧我的學長知道我考慮要回到象牙塔時,大概是出於擔心我不知道塔中一點都不meritocracy ,不管在哪,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傻傻地栽了進去,一生就卡在塔內塔外的交界,進也不是,退也不得吧?

其實在做這個決定前,已經知道很多不能公開說的眉眉角角,也知道機運在這行的重要性,其實可以把做學術當serial lottery來看—進博班要運氣、畢業要運氣(老師都不指導、實驗很認真做但真的做不出來)、畢業後找工作也是運氣(沒有與自己領域相關的缺,世界前十的名校畢業也是找不到非約聘的工作)、找到工作後開始要申請研究計畫的經費跟投稿也是運氣運氣(競爭太激烈、同儕審查的審查人員有可能⋯⋯)。所以,每個階段都有可能要停損、要跳船。準備回象牙塔時,其實已經有至少兩個跳船方案了。

這些事情,一開始,我是比較憤世嫉俗,以為是當代學術界扭曲,所以才變成這樣。但在學長推薦之下,我才知道這些事情早在Weber那個年代就有了,而且困境基本上大同小異。只是當代的無限博後人生、無限兼任講師人生,在Weber的筆下叫做Dozent。當時的學術政治,在Weber幽微的筆調之下,還是能探見一二,與我從我有限的象牙八卦網絡得知的當代江湖實況,有過之而無不及。而Weber用的字Vocation,也滿有意思的。

我真的很感謝學長在我年紀還那麼小的時候就跟我說:「嗨!您好,方便借用您一點時間嗎?請問您聽過Weber嗎?Weber有個很好的產品您可以試讀看看喔!」、「投資一定有風險,投資學術人生有賺有賠,申請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人蔘啊⋯⋯比當歸貴了一點。

Weber, 1919, Science as a Vocation

http://tems.umn.edu/pdf/WeberScienceVocation.pdf 

2016年12月15日 星期四

一直很不想去批評別人但常常還是管不住自己的嘴批評別人一下的自由主義者

Thomas Nagel在他的道德衝突與政治上的正當性(Moral Conflicts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一文,用了Robert Forest對自由主義者的定義(嘲諷?)作為全文的開頭。Forest認為,所謂的自由派,就是一群無法在任何事情上有自己的立場的人,這是因為,當自由主義者說什麼事情「該」如何時,那這個「應該」,就變成對其他可能的否定,這樣就違反了自由主義者最核心的價值了。

其實Martha Nussbaum之所以提倡用「能力」(capabilities)來思考一個社會正不正義,整個動機與這挑戰也是很相似。對Nussbaum來說,從一個歐美已開發國家的學者的角度,去對別的文化圈的社會指指點點,是非常危險的——這種指指點點、說別人落後、社會不公不義,跟以前西方殖民者跑去對別人指指點點,有什麼差異?作為學者,自己的發言,會不會其實只是強化了對非歐美世界的文化圈的歧視?Nussbaum 非常害怕,自己重蹈覆錯。但同時,Nussbaum又覺得,如果只是因為自己面對的社會不是歐美社會,為了避免這種歐美至上的錯誤,就都不去批判明明就非常不公不義的社會,這樣也很奇怪。難道只要一個社會中,大部分的人都接受自己社群內的不公不義,那些不公不義就不是不公不義嗎?比方說,我們知道有些社會是母系社會,有些社會扶養小孩是母親以及母親的家族負責(祖母、舅舅會參與),小孩子成長的過程之中,雖然有可能都沒有生物學上的父親相伴,甚至終其一生都不知道貢獻精子讓自己得以出現在這個世界上的人到底是誰,但他們快快樂樂的樣子,好像也沒有什麼「不正義」,如果要強迫他們變成歐美當代主流的社會結構,他們反而可能過得很不開心。但像印度社會,很多婦女接受自己在社會中的定位,就是做牛做馬,即使是在二十世紀上半葉經歷印度大饑荒時,她們很多人也不覺得自己很可憐,不覺得印度社會對自己太不公、太不義了。如果歐美國家的學者都不「給點建議」,那這些婦女大概生活狀況就會一直如此,沒有什麼改善。

Nussbaum面對這個棘手的問題,她採用的手法是反過來思考,如果人要有有意義的人生,可以揮灑自我,那有什麼樣的「能力」,是一定要具備的?換句話說就是,Nussbaum認為每個人認為的有意義的人生不一定一樣,想怎麼開創有意義的人生,方法跟手段也不一定一樣,但是,不管是怎樣,要開創一個有意義的人生,都需要一些很基本的條件才有可能達成。比方說,如果身體的自主權隨時都可能被侵犯(被虐待、強暴等等),在這樣的狀況下,Nussbaum不認為人可以開創有意義的人生,容許這樣的事情發生的社會,就Nussbaum來看,不管這種侵犯的傳統存在該社會多久了,這種傳統都不值得尊重。

Nussbaum在她的性別與社會正義(Sex and Social Justice)一書的開出的清單涵蓋了十大項目,在此我就不一一詳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直接翻到40~41頁參考。我覺得這份清單裡,最有趣的項目是「愛與被愛」。Nussbaum認為擁有去愛的能力以及被愛的能力,是開創有意義的人生的要件。如果被剝奪了這些能力,人就很難有個有意義的人生。但是,Nussbaum並不進一步地說,是不是只有一夫一妻的婚配社會,才能讓人擁有愛或是被愛的能力。對她來說,不管一個社會體制與歐美體制有多不相像,那個體制正不正義,完全取決於能否保障愛與被愛等其他九大項重要能力之上。一個母系社會,或者是像排灣族的貴族社會、達悟族的一個小孩出生全家都要跟著改名的社會,不管是哪樣的社會,只要能保障在其中的人的基本十大能力,就都是值得為人尊重的社會,歐美國家的學者再怎麼覺得對方落後不可取,都不該強加自己心中的好到這些社會之上。對LGBTIQ族群,也是一樣的。只要LGBTIQ組成的家庭不會損害到這些重要的能力,他們無論怎麼與主流的家庭不相像,也不該被主流的善意干涉,甚至是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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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其一:針對自由主義者怎麼可以有立場這個質疑,Nussbaum這種走法,跟Nagel的Impersonal Good的解法很相似——我的立場、我提倡要保障的事物,是每個想要開創有意義的人生的人都會想要的。這樣的立場超然於種族、年紀、道德、宗教觀,因此,雖然提倡十大能力的保障,也是一種「立場」,但這種立場,跟其他像是基督教保守派的立場,很不一樣。

題外話其二:其實自由主義者之中自己有信仰的學者也不少,Nussbaum本人就是猶太教教徒;Sen雖然是無神論者,可是他的無神論「信仰」是從印度教中的其中一個無神論學派Lokayata來的。

題外話其三:Nussbaum的Capability Approach跟Amartya Sen的版本其實不一樣。他們的差異在於需不需要給出一個最基本/核心的能力清單這點上。Sen覺得不需要,因為Sen覺得到底哪些能力重要,有時要看時空背景。而這種Capability Approach雖然也算自由主義家族的成員,但強調的東西跟John Rawls的自由主義差很多,Rawls的自由主義著重在社經的不平等要怎麼透過所得再分配之類的方式消除,雖然Rawls也有講一個叫primary goods的東西,概念跟Nussbaum還有Sen在談的capability很像,但其實還是不一樣。Nussbaum跟Sen會發展capability approach,其實某意義上也是對Rawls的primary good的講法不滿意,比方說,Rawls把財富也列在primary good裡,但有錢是一回事,能夠把錢轉化成幫助自己開創有意義的人生,這又是另外一回事。我們完全可以想像有人可以很有錢,但是缺乏把自己的錢轉換成可以讓自己的生活比較有意義的能力的狀況。


對這方向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比方說...

Social Minimum: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social-minimum/

Nussbaum 1997的 “Capabilities and human rights”,  Fordham Law Review, 66(2)

Sen 2005的“Human Rights and Capabilities”,  Journal of Human Development 6 (2)

2016年11月6日 星期日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最近的同性戀婚姻權問題,讓我想到了以前在台灣時常聽到的這句話——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以前或許是年紀還小,也可能是涉世未深、書讀不夠多,覺得這樣的說法很對。比方說,不可以偷竊是很低的道德要求,而不偷竊的更高一層的道德實踐,是捐助有需要的人。法律一般來說只會要求不可以偷竊,若偷東西,是要受罰的。法律不會強求人當道德聖人,要是不捐錢給有需要的人就要關進監獄之類的。

但後來書讀得多一點,才發現這樣的說法其實非常有問題。第一是,有些法律規定其實是跟道不道德沒關係,只是為了大家能方便生活在一起而定的。比方說,在台灣行車要靠右而不是靠左,這樣的規定並不是開車靠左的人犯了惡行,連道德最低標準都搆不到。這種規定其實就只是很單純的要找到一個行車合作的公約而已,不然交通很容易有問題。

第二則是,或許法律根本就不該跟道德扯上關係。這樣的想法乍看之下有點難以理解,但其實仔細想一想,也沒有那麼難理解。「我」是個有限的個體,我的所見所聞、認同的道德價值,也都是出於我有限的認知。在這樣的狀況底下,我的價值觀很有可能不是「正確」的價值觀,既然如此,那我怎麼能強迫別人接受我的價值呢?不只「我」是有限的,立法者也是有限的,在大家都是有限的情況底下,那訂立出來的法律,不該依著某個特定的道德觀(基督教的道德觀、儒家的道德觀等等等),強制這個社會上的每個人都得要接受自己未必接受的觀念。

有這種想法的學者,像是H. L. A. Hart, Joel Feinberg等人,基本上都認為,政府立法必須牢牢遵從John Sturt Mill所說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只有在自我防衛、防止其他人遭受無端的傷害(或以Feinberg的說法,權利受到損害)的這兩種狀況下,我們可以不管要去傷害人的人的自由,阻止他的行為。根據這個原則,法律不能有干預自殘的法條,也不能因為某種道德觀念而去打亂別人的生活。

在五六零年代的英國,到底男同性戀間的合意性行為到底要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一連串的名人受審後成為社會上激辯的問題——知名的圖靈在法庭上認罪,認了自己與其他男性發生性行為,有罪;出生貴族的Lord Montagu of Beaulieu也被發現是男同性戀,入了大牢,被關了十二個月。在到底法律該不該規範同性戀行為(私人道德領域)的世紀辯論上,Hart就從這個原則出發,論述為什麼認為男同性戀間的合意性行為與合意性交易不該受到法律規範。就算這些行為真的「不道德」好了,合意性行為、合意性交易的雙方,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既然沒有人受到傷害,那又與法律何干?法律,不該強加任何道德在任何人身上。

不過,後來想的再更深一點,覺得這樣的說法還是需要修正。但這或許就留待之後再聊吧。只是想到,在台灣,有許多的口號,其實再怎麼喊,都是似是而非,沒經過深思的口號罷了。偏偏,口號是最震耳的。我想,再過許多年,這句「法律是道德的最低界線」,還是會被當成理所當然,到處傳誦吧。畢竟,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太複雜了,還是不要去想,比較輕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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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最近輔仁將同性戀與偷竊等行為概括而論,說都是不道德的行為。我想,就算同性戀真的不道德好了,那這樣的不道德也跟偷竊之所以是不道德的有所差異。在家與自己相愛的人發生關係,沒有人少了一塊肉、被偷了一毛錢,過程間的愉快與親密,不足為外人道。這跟在路上搶劫別人,讓別人蒙受損失、生氣憤怒,是有很大的差異的。

對五六零年代的討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一下:

Wolfenden Repor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Wolfenden_report

而法律到底該不該干涉個人道德的大辯論,又叫Hart-Devlin Debate

Lord Devlin認為法律本來就跟道德相關(所以寫了The Enforcement of Morals),而Hart則認為法律不該跟任何道德價值走在一起,法律就是按著傷害原則的精神去設計而已(所以又寫了Law, Liberty, and Morality )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進步之名行迫害傳統觀念之實??

這陣子的同性婚姻的討論,其中一個重要論點讓我覺得滿有意思的——這些進步開放的觀念,是迫害傳統觀念;同性婚姻立法是在污染淳樸的台灣人。

先不論到底台灣人到底淳不淳樸好了(其實我不知道淳樸到底定義是什麼;淳樸的國家,綜藝節目可以如此腥羶色、講黃色笑話讓女性藝人感到不舒服,也是滿幽默的),同性婚姻立法真的會污染、迫害傳統觀念嗎?這個擔憂沒有道理嗎?

關於這個問題,許多所謂的「進步」、「尊重自由」的論述,坦白說真的滿權威、滿迫害的。說到頭來,大概就是一個「你看看所謂的傳統,三妻四妾,那好嗎?不好啊!」的否定論述。這其實並沒有真的尊重多元、尊重自由。一些建立在「你要談沈默的多數那我就來告訴你真正的多數的想法」的論述,當然我們可以笑一笑,說這是以其人之道還其人之身,但如果認真進步就是實踐多數人的意志,這離尊重多元、尊重個人自由,就太遠了。我相信這不是一個為同性婚姻辯護的好理由,頂多是瓦解反同志婚姻的論述。瓦解反同志婚姻論述跟建立同性婚姻的正當性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這不是個很容易處理的問題。當代許多自由主義學者所說的政府應該尊重信仰與價值多元,所以在教育、立法等等的公權力可以施展的空間,都不應該涉入太多,這背後當然有他的歷史背景因素,但如此設計的體制,卻也引人疑竇——這是真的尊重價值多元,還是偷渡世俗主義?

我們可以想見,如果在一個原來是以基督新教教立國的國家施行自由主義學者推薦的政治制度,那麼這個國家的「傳統價值」大概會大大受到動搖。信奉基督新教的人大概會大幅降低,而無神論者則爆炸性的增長。性觀念上,婚前守貞,大概也大幅下降。認為自由主義的政治框架其實不是「尊重多元」,其實是「偷渡世俗主義」、「偷渡個人自由至上」的憂慮,並不是什麼我們三言兩語就該打發掉的無聊抱怨。

如果我們真的尊重多元,就不應該偷渡世俗主義去壓迫傳統。如果我們真的尊重多元,我們也不該強迫他人放下他們的宗教觀念。

很簡單的解套方式當然是強調,尊重多元不是偷渡世俗主義,世俗主義、佛教倫理觀念、基督新教與天主教的倫理觀念等等的,這些倫理觀念,是被擺在同一個天平上,一起被尊重的,所謂的尊重多元跟這些道德觀念,並不是同一層次的「道德」,尊重多元是比這些道德還要更高的一個道德層次。

但問題還是在,這個尊重多元的看法,雖然可以被拿來當作施行自由主義學者所推薦的政治體制的理由,但這還是有問題。不是每個人都買這個尊重多元的帳,有些人就是認為沒有所謂的多元可言,國家應該要想辦法設立一個政治體制,可以讓人民免於永劫、在地獄受苦(這地獄可以是阿鼻地獄也可以是撒旦的地獄,看抱怨的是誰)。而我們選擇使用符合自由主義學者推薦的政治體制而不是另外的體制,這不是又太「偏心」了?一點都沒有尊重其他聲音的意思啊?為什麼偏心所謂尊重多元的「不偏心」就不是個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Thomas Nagel(他還活著)的回答是:偏心不偏心(being partial to impartiality)確實跟偏心其他的價值不大一樣。Nagel的論述基本上是從康德的傳統來的。康德的倫理學架構裡面,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把人當做目的(end),不要把人當作工具(means)」,意思其實就是,把人當人看,不要將別人當作可以利用、擺佈的工具一樣,你不喜歡的事情,像是被騙,別人也不喜歡,所以不要把騙人這種事情正當化,因為你覺得可以騙人,某意義上來說,你就是把被你騙的那個人,當作成全你更大的計劃的墊腳工具,而不是當作跟你一樣的人看。某一種解讀康德這個原則的方式告訴我們,如果你不喜歡被人強迫接受你不接受的宗教教條,那你也不該強迫別人接受你覺得好的宗教教條,因為這樣的強迫,就是不把對方當作跟自己同等的人來看待,把人當作工具了。

自由的國度最害怕的,就是強加自己的觀念在他人身上——這世界上已經有太多以愛之名而出現的迫害了,對小女嬰行割禮,將女嬰的陰蒂割除的父母,不愛女兒嗎?過去的纏足風俗,也是出於愛。愛,真的不能當作將任何事情都合理化的理由。出於這樣的考量,自由主義者認為將政府的權力限縮,讓社會中的各個成員追求自己心中的價值,最能避免逾越康德的教導的。這個限縮,當然可能會導致既有的傳統價值在社會中佔有的份量逐漸削弱,但這並不是因為這套體制有意為之,這只是很單純的,因為沒有提倡任何特定的價值,社會中的成員自行思考、抉擇後的結果。但這個「自由國度」若真如一些學者所抱怨的,只是披著多元尊重的外皮,但是猛力打壓傳統價值的政權,那麼,這樣的國度,當然一點也不自由。偏心不偏心,跟偏心傳統價值、偏心「進步的價值」,在這樣的觀點之下,當然有很大的差異。

回到這次的婚姻問題來看,某個意義上來說,爭取同性婚姻的權利是一種要求台灣政府限縮自己在婚姻這件事情上的話語權。根據我們既有的法律,只有一男一女才能結婚。這其實是非常「偏心」,非常暴力的法律。他偏袒了「傳統」的價值,而不是在不同的價值之間維持中立,用康德的話來說,就是不將支持非傳統價值的人當做「目的」來看,這些無法被傳統價值認可的關係,成為了為了鞏固傳統價值的犧牲品——工具。當然,要求政府不該偏心特定的婚姻制度,「傳統的婚姻」在婚姻這領域所佔的比例會稍微改變,但這一樣的,我們必須瞭解到,這並不是因為政府「不支持」傳統婚姻,而是因為政府尊重各個婚姻觀念,尊重國民追求不同的婚姻關係的結果。

我當然理解,有些朋友會問,那一夫多妻或是一妻多夫呢?這難道是可以接受的嗎?我想,回答還是一樣,政府是沒有權力、也不該有權力在這些事情上多說什麼,政府只能尊重不同婚姻關係。我們必須尊重那些認真考慮不同的婚姻關係的人他們的想法,就像我們不喜歡別人強加他們的信仰在我們身上一樣,我們怎麼可以強加自己的信仰在別人身上呢?至於人獸戀什麼的,我想這就推論的太過了,婚姻必須要由當事的主體互相做出承諾(在此我考慮到高智商外星人可能想要跟我們這些低能的人類結婚的可能性,所以把人改成主體),貓咪或是狗狗雖然有一些認知能力,但他們的認知功能,就我們現在的科學理解,不大有機會做這種承諾。如果有一天我們發現他們可以做這樣的承諾,那讓人跟貓咪或狗狗結婚又有什麼不可以呢?上帝這種跟人類差異那麼大的存在都可以讓人類受孕了,我們考慮事情還是考慮得周全一點比較好

我當然有我自己的立場,但我的立場,跟我們的政治結構要不要支持我的立場是兩回事。政治結構,要尊重的不只是我的立場,還有其他人的立場。寫這篇文章,只是覺得,許多支持同性婚姻的朋友,真的要小心、要小心,會不會自己在對抗怪物的過程之中,也成了怪物。

寫給我已經在櫃子外的朋友,以及,還在櫃子內的朋友。我愛你們。希望我可以早日給你們的喜帖炸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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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代民主社會應該怎麼處理多元價值衝突有興趣的朋友

可以參考Nagel在1987年所寫的Moral Conflicts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這篇日後Nagel改寫成他於1991年出版的Equality and Partiality這本書中的其中一章,叫做Toleration。

Nagel的說法當然也有遭到一些批評,像是1987年的文章中有些論點,也被Joseph Raz在Facing Diversity: The Case of Epistemic Abstinence中挑戰(後來Nagel就覺得自己確實錯了)。不過,看看法律哲學、政治哲學的前輩怎麼論述,總是可以學到許多東西、避免掉許多思考上的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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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gel當時面對的是來自社群主義者的挑戰(他們覺得principle of neutrality 包藏禍心,根本是壓迫傳統來的)。大師的立場我向來知道,大師不會犯這麼低級的錯誤的。

不過,其實也不是單純改寫,一些「進步人士」在網路上對傳統價值確實是採這樣的批評態度,確實令人憂心。他們沒有發現這樣又落入自由主義所要批判的不包容多元價值。許多人拿三妻四妾論述的理由,其實就是要否定傳統作為一個需要被尊重的價值,而不是大膽一點的說國家本來就該連三妻四妾這樣的婚姻關係都尊重,這實在也是很有趣的現象。


這邊talking pass的原因,可能是這樣:所謂的權威或是壓迫,在這邊不是直接針對某些人的行為該怎麼做,這種抱怨其實是「跟著我這樣做」的人會變少,壓迫到「我的族群」的生存空間。這邊我覺得很有意思的地方是,擁護傳統價值的人,在論述時,常常好像認為有另外一個高於個別成員的「族群」、「社會」存在,維繫這樣的「社會」的存在,比尊重個別成員重要。像Lord Devlin反對the wolfden report的論證,就是男性間的性行為與合意性交易若除罪化,會危及英國作為一個基督教社會的存續,所以跟改這樣的法條,行為跟叛國通敵、意圖覆滅國家一樣。我覺得這現象滿有趣的。